为建立廉洁、高效、法制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机制,按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号公告于2005年3月14日予以公布实施)的有关规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规划局对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向社会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州规划局受理的规划许可申请,在报件齐全,具备审批条件的前提下,重点建设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一般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发决定。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规划许可申请,在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完毕送达州规划局后,在报件齐全,具备审批条件的前提下,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一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日内作出核发决定;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一般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日内作出核发决定。承诺的城市规划许可审批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规划许可申请审批情况做到公开透明,通过红河建设信息网每十天发布一期规划许可审批情况简报,审批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在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若出现超时限审批,第一次给予责任人黄牌警告;第二次取消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三次责任人调离该工作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若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报送州规划局,将由州规划局向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五、若规划审批过程中出现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规划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一、州规划局受理的规划许可申请,在报件齐全,具备审批条件的前提下,重点建设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一般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核发决定。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规划许可申请,在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完毕送达州规划局后,在报件齐全,具备审批条件的前提下,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一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日内作出核发决定;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一般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日内作出核发决定;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日内作出核发决定。承诺的城市规划许可审批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规划许可申请审批情况做到公开透明,通过红河建设信息网每十天发布一期规划许可审批情况简报,审批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在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若出现超时限审批,第一次给予责任人黄牌警告;第二次取消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三次责任人调离该工作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若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按《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报送州规划局,将由州规划局向县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由县市人民政府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五、若规划审批过程中出现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规划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