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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曲靖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0-12-06 阅读: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市属各建筑企业:
现将《曲靖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尽快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领导机构,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应参照本指导预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领导机构,请于2003年11月30日前上报市建设系统应急救援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二份)。
附件:曲靖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预案


二○○三年十月九日










曲靖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预案

为提高我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处理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等党和国家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我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确保迅速有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二、事故范围
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生产事故,包括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现场毗邻建筑坍塌事故、土方坍塌事故,架体倒塌事故、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煤气液化气泄漏事故、房屋倒塌事故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暂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之前,参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中二级(含)以上重大事故标准执行。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市建设局成立曲靖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建设局各位副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规划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建设局办公室、技术安全管理科、建筑业管理处、城市建设科、房管处、房地产管理科、园林公安科、抗震办、标准定额站、村镇建设科、计划财务科、质监站以及各县、市、区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办公室和技术安全管理科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技术安全管理科科长担任。同时设立通讯联络组、交通运输组、专家指导组,各组组长分别由市建设局各成员单位担任。当曲靖市发生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指导系统迅速启动,领导小组成员应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
单位:市建设局办公室、技术安全管理科
职责:收集、整理特大安全事故相关资料并经领导小组审查后及时向外发布有关信息。
(二)通讯联络组
组长单位:市建设局办公室、技术安全管理科。
组员单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县、市、区建设局办公室、分管的职能科室。
职责:负责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工作。
(三)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市建设局办公室
组员单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所在县、市、区建设局。
职责:负责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指导期间的交通运输车辆。
(四)专家指导组
组长单位: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建筑业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
组员单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所在县、市、区建设局相关科处室、市相关业务处科室、部门。
职责:指导县、市、区建设部门有关人员保护现场,消除险情,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指导后援与救治、善后处理、事故追查等。
五、应急救援指导体系
为保证应急救援指导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指导体系。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组织抢险、保护现场的同时,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白天0874—3218000、3219851夜间:建筑业:0874—3143578,城市公用事业:0874—3252255)。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安委办、省建设厅、市安监局报告。
(二)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指导工作。
(三)市建设局各处(科)室及相关单位要按本指导预案要求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积极参与和听从市、县(区)指挥部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六、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建设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建设系统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设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应急救援预案,保证一旦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