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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时间:2000-09-22 阅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和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严格招标投标制度的问题  

1.凡在自治州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国有资金、国有融资、集体投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或建设项目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总投资达到招标限额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2.建设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同一个计划文件或一个立项文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除交通、水利电力等项目外,视为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得任意分成若干期投资,故意化整为零,规避进入州或市县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少数特殊工程确需划分成若干标段或分期建设,招标人应该写出专题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达到招标限额的单位工程化整为零,剔除门窗、水电、基础等分部分项工程,肢解发包,规避招标。二次装饰装修或特殊专业工程确需与主体结构剥离分段招标的,招标人应该写出专题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集体资产占主导地位的法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代建、注入开发资金或购房资金(或开发后购买房地产)的建设工程项目,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性质如何,只要上述单位投入资金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时,应该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5.在自治州行政辖区内的部、省属企事业单位以及部、省属的其他法人或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 必须进入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公开交易。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入各县市有形建筑市场集中管理,公开交易。  

6.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直属施工企业,且直属施工企业具备承担其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和施工资质的,该项目在招标时,直属施工企业可优先获得投标资格,挂靠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7.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或自己经营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只要资质等级达到相应要求的,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二、关于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问题  

1.非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专业工程,包括交通,水利电力等各类专业工程,必须进入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市县有形建筑市场严格按市场交易规则交易,并实行“分级负责,共同管理”的办法。即专业工程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工作,各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参与监督管理。  

三、关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售价问题  

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标段划分情况、预期工期、投标书格式、格式合同等内容。 
    2.招标文件的售价  

经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编制规定的工民建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可按下列标准确定售价并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出售。售价只应包括必需的专家咨询费、标书制作费,不得利用出售招标文件的机会获取不正当利益。招标文件的售价按下列标准确定:  

  总投资                  最高售价  

⑴、500万以下                      500元/套  

⑵、500万至1000万元                1000元/套  

⑶、1000万至2000万元               1500元/套  

⑷、2000万至5000万元               2000元/套  

⑸、5000万元以上                   3000元/套  

     公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招标文件按有关规定出售。  

 四、关于严格项目经理的管理问题  

1、在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中,实行施工资质与项目经理资质同时审查制度。即投标单位须持施工资质证书并授权取得国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参与投标报名和资格审查,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授权非本法人单位的项目经理参与工程的投标报名及签署与该工程有关的经济合同、处理该工程投标相关事宜,凡被授权的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与投标单位施工资质证书不属同一法人单位的,或被授权人不具有相应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报名和通过资格审查。  

2、投标人获得投标资格后,在投标过程中或投标成功及其后续施工过程中,不得撤换资格预审文件或报名资料中提供招标人认可的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班子的,须征得招标人同意,否则,招标人可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违约条款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没收投标押金,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止施工合同的处罚。  

3、项目经理将资质证书出借出让他人,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关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期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及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一些通行准则,招标项目需要确定工期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依据红河州建设局红建管[1999]63号文件进行招标及评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招标人按国家有关工期定额确定的预期工期(天)作为标底工期。招标文件中不得写合理工期、施工企业自报等模糊工期。  

六、关于工程招标信息发布的问题  

在自治州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可以通过红河州建设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在《红河日报》等国家正式报刊或其它媒体上发布。以避免社会上不真实的工程建设信息的欺诈和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