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红河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告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遏制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竟争环境,促进自治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的提高和建筑业健康发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红河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是州人民政府指定的全州建设工程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委托州建设局负责组建和管理。
二、“中心”负责协调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各有关监督、服务机构在“中心”内集中办公,为工程建设各方提供一条龙服务。其基本功能为:
(一)、统一发布建设工程报建、招投标等有关信息;
(二)、为承发包交易各方提供活动场所和其他相关服务;
(三)、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三、凡在自治州行政辖区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属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市县总投资 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蒙自经济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中心”集中管理、公开交易。
四、对不按规定进入“中心”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视为非法交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等有关手续,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凡进入“中心”交易的承发包单位和中介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州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以及“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