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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索引号
    jsxfzggj/2026-00007
  • 发布机构
    建水县发展改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6-06-15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建水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维护管理费试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水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将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纳入政府定价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080号)等规定,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建水县公益性安葬(放)设施价格和维护管理费试行收费标准方案》已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试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

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及维护管理费、公益性骨灰堂格位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如下: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墓碑及安葬费)

1.单墓:2900.00元/冢。包括墓碑套材、刻字(200个字以内,超出部分协商另计)、安装辅材费、人工费、运输费等。

2.合墓:首位逝者安葬按单墓标准收取;第二位逝者安葬560.00元/冢(包括补刻字、安葬材料费、人工费等)。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

单墓及合墓50.00元/冢.年。每次收取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三)公益性骨灰堂格位维护管理费

单格40.00元/格.年;双格50.00元/格.年。每次收取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优惠政策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去世安葬免收维护管理费。

(二)严格落实有关殡葬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免优惠措施。

三、收费管理

(一)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单位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结合实际,下浮不限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备案,并严格执行备案登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提供服务时应与丧属签订服务委托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的监管。

(二)墓碑和安葬服务(含材料费、刻字、人工费等),丧属可选择由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统一提供或自主向市场购买,自主购买的墓型、规格、材质等原则上要符合公墓管理规定。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三)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公益性安葬(放)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管养等开支。

(四)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安葬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程序,建立安葬服务成本台账,为正式制定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州政策性调整,从其规定。



建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建水县民政局

2026年6月15日